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已经2023年10月16日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督导检查和履职考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山东省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安全发展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做到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督促各县区、市直有关部门全面落实安全监管责任,有效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巡查对象。各县区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三)巡查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问题导向,着力发现解决突出问题和实际困难,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推动安全生产工作落实。
(一)市安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巡查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6人 (1名组长、1名副组长和若干组员),并根据巡查需要聘请专家。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巡查组人员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拟定,经市安委会领导同志批准确定。
1.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3.熟悉安全生产工作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查找隐患、综合分析、沟通协调能力。
(一)巡查方式。巡查采取全面巡查和专项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巡查对象以县区为主,市安委会定期或不定期派出安全生产巡查组,可结合省安全生产巡查一并进行,每两年对各县区安全生产工作全部巡查一遍。
全面巡查对象为各县区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市直有关部门,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安委会当年度已延伸巡查的县区,原则上不再安排全面巡查。
专项巡查对象为存在突出安全生产问题或阶段性事故高发、频发的县区、行业领域。当年度被专项巡查的县区和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原则上不再安排全面巡查。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十五条硬措施等重要决策部署和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情况。
2.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八抓20条”创新举措等安全生产措施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及市安委会工作安排情况。
3.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考核、结果运用和奖惩机制的建立与执行等情况。
4.依法治安工作开展和安全生产规划制定、实施情况,加强安全基础建设,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落实安全投入,实施 “科技强安” ,强化安全培训等情况。
5.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立情况,依法依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打非治违”、重点行业领域专项整治等情况。
6.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力量,推进监管能力建设和应急管理工作,落实监管执法保障措施等情况。
7.推进安全生产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做好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核查处理等情况。
8.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落实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及时如实报送事故信息等情况。
1.巡查准备。市安委会办公室制定巡查工作方案,提前告知巡查对象,并组织巡查组成员进行集中培训。
2.巡查进驻。巡查组进驻巡查对象后,以适当方式公布巡查内容,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邮箱,鼓励群众职工举报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问题。巡查期间,巡查组可采用听取汇报、列席会议、调阅资料、调研座谈、个别谈话、暗查暗访、问卷调查、受理举报、现场抽查、延伸巡查等方式开展工作,全面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和问题。
3.巡查实施。巡查组严格按照巡查工作方案开展工作,全程做好巡查工作记录,收集保存重要依据、书面材料,有关资料在巡查工作结束后交市安委会办公室归档保存。
4.巡查报告。巡查组及时汇总巡查过程中了解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剖析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建议,并于巡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查工作报告,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报市安委会领导同志。
5.巡查反馈。及时向巡查对象反馈巡查意见。对于巡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巡查对象指出并提出整改建议;对于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巡查组应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书面报告,重大隐患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整改;巡查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或问题线索的,进行分类处置后,依据职责分工,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或县区依法依规调查处理。
巡查对象收到巡查组反馈意见后,应认真整改落实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并于2个月内将整改和查处情况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巡查发现问题和隐患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根据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
6.巡查公开。巡查结束后,市安委会以适当形式将巡查结果等情况向社会公布。
1.巡查工作由市安委会组织,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2.巡查工作经费从市级安全生产专项资金中列支,巡查人员差旅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巡查对象应根据巡查组工作需要,按规定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协助。
1.巡查对象应自觉接受巡查,不得隐瞒甚至故意向巡查组提供虚假情况;不得拒绝或不按要求向巡查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不得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干扰、阻挠巡查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不按要求开展整改;不得对反映问题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诬告、陷害。违反上述情形者,依法依规依纪予以严肃处理。
2.巡查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职责任务,公正廉洁开展工作,如实报告巡查工作情况,不得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不得泄露巡查工作秘密,不得利用巡查工作便利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3.巡查组成员在一个巡查周期内相对固定,巡查期间与原单位工作脱钩,组长和副组长请假需报市安委会主要领导同志批准。巡查工作人员原则上实行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对不适合从事巡查工作的人员,市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予以调整。
4.巡查组应依靠巡查对象开展工作,不干预巡查对象的正常工作。巡查组履职不代替辖区、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能,巡查组不承担巡查对象或其巡查的辖区、行业领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责任。
(三)巡查成果运用。市安委会要及时推广巡查发现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先进做法和经验;将巡查情况作为各县区、各部门安全生产考核的参考依据;巡查发现涉及公职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纪案件或问题线索的,移交市纪委监委依法调查处理。巡查结果经市安委会领导同志审定后,及时通报市委组织部,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转发自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