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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菏政办字〔2021〕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1-01-11 点击: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0年12月28日第9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菏泽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信息化基础设施集约建设和信息资源共享利用,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山东省有关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系统,是指由政府投资建设、政府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政府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政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信息系统,包括电子政务网络、业务信息系统、信息资源库、信息安全与应用支撑基础设施、政务标准体系以及相关支撑体系等符合《政务信息系统定义和范围》规定的系统。前款所称政务部门是指市级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具体包括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群团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以及市属事业单位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市属高校、公立医院)。

    第三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遵循“统筹规划、共建共享、业务协同、安全可靠”的原则,按照“统一机构、统一规划、统一网络、统一软件”的要求,加强归口管理,实行建设和运维全口径备案制度,履行立项审核和项目报批程序。

    第四条 “数字菏泽建设专项小组”负责全市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管理的领导和统筹工作。市大数据局是项目审批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对市直部门(单位)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进行审核,对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归口管理和全口径备案。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投资立项审批。

    市财政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资金保障和政府采购监管。

    市审计局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审计监督。

    市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市密码管理部门负责政务信息系统密码应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工作。市直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的建设和运维等相关工作。

    市直部门需要县(区)共同参与的项目,应坚持统筹规划、分级立项、协同建设、整合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牵头编制市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并编制年度指导计划。

    第六条 市直部门编制本部门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向市大数据局报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复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研究提出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立项申请。

    第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报市大数据局立项前,需进行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预算申请和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

    第九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申报内容原则上包括项目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

    跨部门、跨地域、跨层级共建共享的项目,应由项目牵头部门会同共建部门,共同形成项目整体方案。

    第十条 市大数据局组织对项目建设单位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必要性、技术可行性和预算合理性进行评审。对于未列入部门年度建设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第十一条 市大数据局的审核意见是项目立项和资金安排的前提和依据。

    第十二条 对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组织地方申报的政务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程序组织申报前,须取得市大数据局同意申报的审核意见,并在国家有关部委、省直有关部门审批后报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三条 根据市大数据局审批意见和项目实施进度,市财政局根据资金实际情况,分批、分阶段保障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建设经费及纳入保障单位的系统运维费用。

    第十四条 各部门所有政务信息化项目,均应当在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系统项目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平台)报批或者备案。

    第三章 建设和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责任制,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全过程管理,鼓励引入业务咨询、工程造价、项目监理、检测评价等服务,对项目建设的质量、进度、资金、合同等环节进行管控。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审核批准的采购内容组织采购活动。项目建设单位签订正式采购合同5个工作日内,应将相关资料向市大数据局备案。

    第十七条 涉及多部门共建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应建立跨部门统筹协调机制。项目牵头部门要会同共建部门,组织建立跨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和共建共享机制,确定部门间业务协同关系和信息共享需求,落实共建部门的建设范围和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完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保障项目应用实效。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项目审批部门批复的建设方案和投资预算实施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工程严重逾期、投资重大损失等情形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项目审批部门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建设。

    第二十一条 政务信息系统项目实行验收和后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及市关于政务信息系统项目验收的相关规定开展竣工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半年内,向项目审批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验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报告等材料通过项目管理系统报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项目建设单位未按期提出验收申请的,应向市大数据局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对未经验收的项目,不得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或运营后12至24个月内开展自评价,并将自评价报告报送市大数据局。市大数据局根据项目建设自评价情况,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 由市和县(区)协同建设的政务信息系统项目,根据事权划分确定相应的建设内容和运维资金。需县(区)承担的建设资金、运维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 信息资源共享管理

    第二十六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牵头建设、管理和运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和大数据管理平台、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平台、电子政务云平台,为全市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提供统一的技术支撑服务。

    市级部门根据本部门信息化建设的实际需求,充分利用电子政务云平台基础资源,开展本部门的信息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应用系统,原则上应当按照资源整合、集中管理的目标,通过物理搬迁、应用搬迁、容灾备份等形式,逐步迁移至电子政务云平台。

    第二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前应按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资源目录管理要求,编制相应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明确数据来源、格式、更新、共享和开放等属性,保证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归集和共享。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所有数据由市大数据局统一管理和使用,市大数据局牵头建设全市基础信息资源库和主题信息资源库,各项目建设单位需按要求配合完成资源库建设。

    第二十九条 市直各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存储、公开、共享、使用等管理工作,并做好已建或新建信息应用系统共享接口的开发维护,确保与其他政府部门的信息应用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信息应用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实现信息共享的部门,应实施相应的共享改造。

    第三十条 市直各部门数据共享交换应当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行,各部门政务信息系统应当按规定接入市共享交换平台,根据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按规定接入数据共享开放平台、不按要求共享数据资源、不配合市大数据局完成资源库建设的,不再拨付后续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五章 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党政机关安全管理等有关规定,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加强政务信息系统与信息资源的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定期开展网络安全检测与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切实保障政务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第三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落实国家密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优先采购自主可控的信息安全设备、核心网络设备、基础软件、系统软件和业务应用软件等关键产品。在项目报批阶段,要对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进行说明。项目软硬件产品的安全可靠情况,项目密码应用和安全审查情况作为项目验收的重要内容。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市大数据局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大数据局负责对政务信息系统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省及市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政务信息系统的项目审计,促进专项资金使用真实、合法,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市大数据局将加强对绩效评价和结果的应用,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政府投资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信息化项目资金按照财政资金要求进行管理,不得用于其他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7日。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菏泽军分区,各民主党派市委。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11日印发

    word:

    菏政办字〔2021〕1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级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doc

    信息来源: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自菏泽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