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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重新明确高等学校 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9-27 点击:

    鲁发改成本〔2020〕1085号

    各公办高等学校:

    为确保高校学费标准稳定,保持高校收费政策的连续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公办高校学费收费标准重新明确如下:

    一、高校学费标准

    (一)本、专科教育学费标准。

    1.本科学校的本科专业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学、法学、历史学、哲学及教育学专业4000元,理学、工学、农学、经济学、管理学及教育学中的体育学专业4500元,医学类专业5400元,非艺术院校艺术类专业8000元(艺术学理论类及其他按艺术类招生的专业6000元)。本科学校的专科专业及专科学校学费标准按照上述本科专业收费规定执行。

    2.高职院校每生每学年基本学费标准:文法财经类专业4800元,理工农医类专业5000元,艺术类专业7000元。

    3.双一流建设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5%左右;省属博士授予权高校、优质特色高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5%左右;国家级示范类、骨干类高职院校学费标准可在规定基本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10%左右。

    4.实行学分制教学改革的高校本专科学费标准,学校可继续在上述学费标准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0%范围内向省教育厅提出收费申请,由省教育厅提出收费改革意见后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批准后执行。

    (二)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学术学位硕士8000元,博士10000元;省属高校专业学位硕士10000元、博士13000元,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专业学位硕士、博士均为16000元。

    (三)高校的少数民族预科生每生每学年学费标准4000元。

    (四)继续放开中外合作办学、网络教育、成人教育、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以及全日制MBA、MEM、MPA、MPAcc研究生教育的学费标准,由高校自主确定,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资助政策措施

    各高校要及时足额发放各类奖助学金,积极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提供支持。严格落实“绿色通道”制度,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每年确保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资助经费,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对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免除学费,并全部发放助学金。其他对学生的学费减免优惠政策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高校收取的学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收费使用山东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山东省财政票据(电子),收费收入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和财政票据管理系统全额缴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高校收取学费后,不得再向学生另行收取实验、实习、论文辅导、毕业论文答辩等费用。研究生因故延期毕业的,学校可在基本年度学费标准50%范围内,根据学生课程延期修读情况适当收取学费。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党校等单位,研究生学费标准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体育院校本专科学费标准,职业院校混合所有制办学学费标准以及高校其他特色专业学费标准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规定。高校校企合作办学专业学费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收费公示,通过多种形式向学生和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实施学分制教学改革的学校应建立健全学分制收费实施细则,加强教学改革宣传,科学设计收费流程,做到简单、高效、透明、公开,确保每位学生熟悉改革实施内容、学分选修流程,适时了解收费清算结果。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适用于2020年至2021年招收的学生。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8月28日

    (2020年8月31日印发)

    (转发自山东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