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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教育厅等5部门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0-10-21 点击:

    鲁教财字〔2020〕12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场监管局、新闻出版局,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5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教财〔2020〕5号,见附件),并就近期社会关切的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热点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坚持规范做好学校收费工作

    学校收费涉及千家万户,涉及群众的根本利益,必须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范围、标准和方式进行收费。各有关部门必须加强对各类学校收费行为的监管,对曲解收费政策、违规收费、搭车收费、助力他人收费等行为进行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民办学校、企业办学校出现违规收费行为的将采取调减招生计划、依法限制收费标准等措施。

    二、坚持中等职业学校完全免学费政策

    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部免除中等职业教育学费的通知》(鲁财教〔2013〕50号)规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生免除学费。公办、企业办中等职业学校举办的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也要严格执行免学费政策,学校不得以推荐实习、包就业等任何名目收费,不得与他人通过协议方式约定收费或代他人收费,也不得利用本校生源助力他人收费;民办学校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收费标准免除学费,学费标准高于公办学校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但不得以校企合作等任何名义超出当地价格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收费项目进行收费。各市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执行情况,尤其是校企合作等办学形式免学费情况进行彻底检查,坚决杜绝违规收费。

    三、坚持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自愿原则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性原则,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学校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不得擅自设立未予明确的收费项目。学校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促进教材费、作业本费、教辅材料费、校车服务费等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据实结算,原则上不再预收;确需预收的,应当按照分专业、分年级等分类管理的原则,分类据实确定预收费标准,预收费用应当在学期或学年内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跨学年(期)预收和结算。

    四、坚持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收费方式

    经价格管理部门批准,对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实施调整的,学校在执行新标准年度起,坚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民办学校自行确定提高收费标准的,要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方式收费。发布招生简章在前,调整收费标准在后的,应当采取就低标准收费。

    五、坚持民办高校收费标准与办学成本相适应原则

    民办高校学费收费标准由学校自行确定,应当坚持与办学成本相符原则、坚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民办高校的特色专业、优势专业,在收费标准上可以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但要参考办学成本,并立足学校整体办学水平、立足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立足受教育者的接受程度确定,不得大幅度高于办学成本收费。民办高校收费项目按照现行公办高校收费项目规定执行,严禁以名额预留、推荐实习等名目乱设收费项目。对于严重超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收费标准涨幅过大、调整频次过快,社会影响较坏,以及出现乱收费行为的,省教育、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收费依法进行成本调查或监审,并对收费标准过高的实施限价管理,市场监管部门对违规收费行为进行查处。

    六、坚持不以教育信息化名义增加学生个人负担

    中小学校信息化教学设施设备、教学软件等配备,由学校统筹财政拨款、社会捐赠、企事业单位支持等各方面经费渠道解决,严禁向学生摊派,或变相向学生兜售相关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网络培训课程等。学校或教师不得暗示家委会或家长代表发动以自愿购买的形式,群体式购买教辅软件、教学终端设备和网络培训课程,学校和教师发现家委会、家长代表等民间组织有上述自发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停止兜售活动,出现不良影响的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责任。

    七、坚持推进学校收费制度不断完善

    公办中小学、幼儿园就读的国际学生,收费政策由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成本制定。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作为政府非税收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新闻出版局

    2020年10月20日

    (转发自山东省教育厅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