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能,全面提高学校党委和行政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交)办事项的办理质量及效率,建立有效的学校事务督查督办工作机制,提升学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有效促进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认真、高效地完成工作任务,确保政令畅通,使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结合太阳成官网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工作职责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是建立在学院党委统一领导下,督查部门综合协调并具体落实、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学校领导对学校督查督办工作负领导责任,根据分工,负责职责范围内事项的督查督办。
第三条 督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督查办)是督查督办工作的责任部门,负责学院督查督办工作的具体落实,处理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部门负责督查督办事项的实施落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是承办督查督办事项的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承办事项落实工作。
第五条 纪委办公室(纪检监察室)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督查办工作执行情况,对失职部门及责任人提出责任追究建议。
第六条 组织部和人事处是学校督查督办工作的主要考核机构,主要负责承办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的考核评定。
第三章 督查督办工作内容
第七条 督查督办范围
(一)督办工作的范围包括:
1.上级重大决策、重要部署以及批示、交办、转办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2.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的落实情况;
3.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及其他党政重要专项工作会议、调研工作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及重要工作部署的执行情况;
4.学校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的执行落实情况;
5.其他应督办的事项。
(二)督查工作的范围包括:
1.各部门职责体系、制度体系、流程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以及工作的运转情况;
2.重要来信来访问题及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研究、落实情况;
3.其他应督查的事项。
第四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基本形式
第八条 督查督办基本形式
督查督办的基本形式包括定期督查、专项督查、联合督查等,以书面调度、线上流转、电话通知、当面告知等方式进行。
(一)定期督查:主要针对学校年度重点工作的完成情况,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
(二)专项督查:主要针对上级或学校明确要求限期完成的重要专项工作,以及各种会议决议、决定和领导批示、交办的工作,视任务要求采取不同方式进行。
(三)联合督查:主要针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持续时间长的综合性工作任务,从相关职能部门抽调人员组成临时督查小组,不定期进行。
第五章 督查督办工作的工作程序
第九条 督查督办的工作程序
(一)立项
校领导批办、交办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办根据领导批示及各部门工作职能进行任务分配,登记立项。
(二)交办
对立项的督查督办事项,由督查办填写督查单通过OA系统或采用通知、电话、当面等方式交办。交办时要求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
(三)催办
督查办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运行和办理情况,对未按计划完成的督查督办工作事项的,督查办及时进行催办,促使督查督办事项按时完成。
(四)调研
督查督办事项送交后,督查办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督查调研,及时了解任务落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为领导决策、事项办理提供参考信息。
(五)办结
承办部门在任务完成后,在办理期限内填写办结报告,报分管领导审批。分管领导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退回承办部门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及时办结。
(六)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确认办结后,督查办应在一周内整理汇总,将事项办理的有关材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一)专人负责制度。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专人落实,有部门承办,有反馈结果。
(二)分解立项制度。对上级部门和学校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督查办要根据要求及时进行分解立项,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并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展多种形式的督查督办工作。
(三)及时报告制度。对上级部门和学校文件要求报告贯彻落实的事项,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严格按照时限要求办结并报告;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间的,要及时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
(四)情况通报制度。建立完善督查督办事项通报制度,督查办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
(五)工作联系制度。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联系渠道,形成便捷、畅通、高效的督查督办工作机制。督查办要积极主动做好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工作,各承办部门要做到任务清楚、责任明确,确保优质高效地完成各项督查督办工作。
第七章 奖惩及应用
第十条 经督查领导小组批准,对于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承办部门和个人,要以适当的方式给予表扬;对不作为、不担当、不负责,导致督查督办项目不能按要求落实,或反馈的信息严重失实,弄虚作假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每学期受到三次通报批评,学院对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由纪检监察室、督查办记录并存档。约谈后不能及时整改及整改不到位的,责成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在全体中层会上做检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学校还将依据学校规定和法律法规追究承办部门及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各部门督查督办工作情况列入年度工作考核内容,凡被约谈或被追责的部门,部门及责任人年终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档次。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督查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