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监考职责
第一条 监考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关准备工作,按监考任务通知书要求提前10分钟到场,关闭手机;开考前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检查学生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条 监考人员应认真检查核对考生、学生证和试卷姓名,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对于迟到30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并对学生做缺考记录;监考人员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监考人员应当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其主要情节,应作写实性记录并予以明确认定。
第三条 监考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监考人员迟到、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接听手机、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等,按教学事故认定。
第四条 各系(部)主管领导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的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长、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院通报。
第二章 考试纪律
第五条 考生要按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按号就座,将学生证放在桌面,无学生证者不准参加考试;考生迟到30分钟以上不得入场;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考生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或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第六条 考试使用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
第七条 除必要的文具和任课教师允许的工具书、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入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八条 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院予以通报。
第九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应当在考试前书面向系(部)申请缓考,并报教务处批准;因病请假须有县级医院或校医院证明;学生在课程开考后递交的病假证明和申请无效。
学生申请缓考未准或擅自不参加考试皆以旷考处理,不得参加补考;学生未履行缓考程序旷考,而考场出现写有其姓名的试卷,以代考认定处理。
第三章 违纪、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十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违反考试纪律,监考人员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一)未按考场规则对号就座者;
(二)至发试卷时仍将书包、复习资料、手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带入座位者;
(三)自带空白的答题纸或草稿纸者;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者;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者;
(六)开卷考试中未经允许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七)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者。
第十一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第十条第(二)、(三)、(四)、(五)、(六)中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坚持或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却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第十二条 学生考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认定,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查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无论是否看过,凡桌内、座位旁边或试卷下面有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笔记、复习材料等物品者;
(二)无论是否看过,凡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复习材料、纸条者;
(三)无论是否看过,凡在桌面、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相关内容者;
(四)无论是否抄用,凡强拿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五)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并抄袭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六)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纸条者;
(七)考试中使用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八)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九)其他有违考场规则构成作弊行为者;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严重作弊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二)使用掌上电脑、手机等电子通讯设备作弊者;
(三)组织作弊者;
(四)第二次作弊者;
第十四条 以各种不正当手段在考试前后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以考试作弊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参加国家、地方政府及其授权机构组织的全国性或者区域性考试,以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中发生的违纪作弊情况,视情节参照第十二条、十三条执行。
第四章 违纪、作弊的处分程序
第十六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记录》中如实记录,或写成单独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系(部)办公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书面报告(连同物证)所在系(部)办公室。系(部)应当将所有材料及时报送教务处。
第十七条 以上记录或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经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查证核实后,依据本条例及时做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并系主任批准签字,报教务处审核。
第十八条 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处分审批权限、处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学生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的失职行为,或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行为均构成教学事故,由教务处在核实情况后,予以通报批评,并将相关材料报送人事部门备案处理。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O一四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