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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0〕6 号

发布日期:2020-08-16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0〕6 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 号) 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 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0 年 6 月 23 日

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

为建立具有类型教育特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考核评 价制度,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

4 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 号),坚持立德树人,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形成办学质量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引导和督促高等职业院校按照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办学导向,从根本上转变育人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增强服务产业效能,推动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稳步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技术创新支持。

二、考核范围

山东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发展能力和特色创新。考核按自然年度组织实施, 根据每年重点任务,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现有存量与发展增量相结合、总体数量与人均数量相结合的原则系统设计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组成,包括6 个一级指标、19 个二级指标(附件 1、2),设特色创新指标。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发展能力等 6 个指标以定量考核为主,按百分制赋分;特色创新指

标为加分项,分值 20 分。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由省教育厅制定评价标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当年 10 月,省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评价标准,明确具体推进计划、工作措施。

(三)开展自评。当年 12 月,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提报考核材料。

(四)组织评价。次年 1 月,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组织专家对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网络考 核,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五)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 A+、A、B、C、D 五个档次,分别为考核得分前 10%、10%—25%、25 %—50%、50%—80%和考核得分后20%的院校,有“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附件 3)的院校最高为 B 档,有“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附件 3)的院校为 D 档。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通报学校举办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确定为 A+档、A 档的院校,在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评审立项中给予倾斜;对确定为 D 档的院校,约谈院校主要负责人。

(三)各校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省教育厅强化对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附件:1.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2.特色创新定量指标评分办法

3.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和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

附件 1

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性质

指标说明

计分办法

一、人才培养(25 分)

1.立德树人(4 分)

定量定性结合

计算与评价办法:①思想政治理论课学时达标率=思想政治理论课实际开课学时数/规定学时*100%。②学校提供课程思政、专业育人、“三全育人”落实推进情况及成效材料,综合评价。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①达标率 1 分,全省排序

赋分。②成效 3分,全省分档赋分。

2.证书获取比例(5分)

定量

计算方法:当年毕业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人数/毕业生总数*100%。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排序赋分。

3.学生技能大赛获奖

(6 分)

定量

计算方法:当年生均获得全省、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奖励分值, 及较上年的增幅。省级、国家级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5、3、2分, 10、7、5分。同一项目,按最高奖次赋分。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当年值、增幅各占分值60%、40%;如增幅为 0 或负数,则增幅分为 0。全省排序赋分。

4.就业质量(7 分)

定量

计算方法:毕业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创业率及平均薪酬;毕业生满意度、用人单位对毕业生满意度调查结果。

数据来源:山东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社情民意调查。

就业率 2分、创业率 1分、

薪酬 2分;满意度 2分。全省排序赋分。

5.中高职衔接(3 分)

定量

计算方法:招收中职生源比例。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分档赋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性质

指标说明

计分办法

二、产教融合(20 分)

6.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5 分)

定性

评价办法:学校提供当年招生专业与区域产业匹配度材料,综合评价。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分档赋分。

7.生均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位数(5分)

定量

计算方法:校企共建共享生产性实训基地工位数/在校生总数。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排序赋分。

8.混合所有制办学

(5 分)

定性

评价办法:学校提供混合所有制办学(二级学院、专业、生产性实训基地、机构或项目等)支撑材料,综合评价。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分档赋分。

9.校企合作培养(5分)

定量

计算方法:订单培养、学徒培养、合作企业(含事业单位等)接收实习学生数/在校生总数*100%;校企合作开发课程数与教材数。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订单培养、学徒培养、合作企业(含事业单位等) 接收实习学生 3分,校企

合作开发课程与教材数 2

分。全省排序赋分。

三、师资队伍(20 分)

10.“双师型”教师占比

(6 分)

定量

计算方法:持证教师数/专业课教师总数*100%。只考核持证“双师型”教师数,证书指本专业中级(或以上)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证书(含行业特许的资格证书及具有专业资格或专业技能考评员资格者,以及行业公认的证书)。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按 60%、50%、40%、30%、低于 30%分档赋分。

一级

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性质

指标说明

计分办法

三、师资队伍(20 分)

11.教师教学创新团队、教学名师数(5 分)

定量

计算方法:省级及以上教师教学创新团队、青创人才团队、技能大师工作室数量;省级及以上教学名师(含青年技能名师、名师工作室主持人、技艺技能传承创新平台主持人)数量/教师总数。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省级教学创新团队 1分、

省级教学名师 1分;国家

级 2倍权重。全省排序赋分。

12.首席技师等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聘用数(5 分)

定量

计算方法:首席技师、省技术能手等高层次技术技能人才聘用数

/教师总数。国家级 2 倍权重。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当年值、增幅各占分值60%、40%;如增幅为 0 或负数,则增幅分为 0。全省排序赋分。

13.教师评价与激励(4

分)

定性

评价办法:学校提供破“五唯”情况,高水平、高贡献人才平均收入与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平均收入比较情况材料,综合评价。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全省分档赋分。

四、社会服务(10 分)

14.技术服务、培训及专利转化到款额(10 分)

定量

计算方法:当年技术服务、承担的各类培训及专利转化到款额/ 教师总数,及较上年的增幅。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培训到款额、技术服务到款额各 4分、专利转化到

款额 2分。当年值、增幅各占分值 60%、40%;如增幅为 0或负数,则增幅分为 0。全省排序赋分。

五、国际合作交流

(5分)

15.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3 分)

定量

计算方法: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数、在校生总数。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项目数 2 分、在校生数 1

分。全省排序赋分。

16.师生国(境)外访学交流量(2 分)

定量

计算办法:当年专任教师国(境)外访学三个月以上人数,当年在校生国(境)外交流一学期以上累计人数。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教师、学生各占 50%权重, 全省排序赋分。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指标性质

指标说明

计分办法

六、发展能力(20 分)

17.基本办学条件(7分)

定量

计算方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试行)》

(教发〔2004〕2号),考核高职(专科)院校基本办学条件5

项指标和监测办学条件 7项指标达标情况。数据来源:高基报表、学校填报。

全部指标均达标的按满分计;合格指标不达标的每项扣 0.5分,监测指标不

达标的每项扣 0.25分,扣完为止。

18.信息化应用(3 分)

定量

计算方法:①网络教学覆盖率=网络教学课程数/开设课程总数

*100%。②信息化管理与服务覆盖率,在学校办公、教务、学生、人事、科技、财务、后勤、校企合作等主要管理与服务业务职能中,使用信息化系统的比例。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①2分,全省排序赋分。

②1分,全省分档赋分。

19.师生满意度(10分)

定量

计算方法:本校教师、学生及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的满意度调查结果。

数据来源:社情民意调查。

教师满意度 4分、学生满

意度 4分、教育主管部门

满意度 2分。全省排序赋分。

特色创新

(加分项,

20 分)

获得省级及以上教学项目、科研项目、竞赛项目和奖励以及在省内外产生积极重大影响的创新成果(20 分)

定量定性结合

定量指标:学校提供当年综合类、教师教学类、科研类、竞赛类及其他材料;

定性指标:学校提供当年在体制与机制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国家和省发展战略等典型案例与经验,以及在全国或全省推广的情况材料、中央媒体报道等。

数据来源:学校填报。

最高 20分,低于 20分的按实际分值计入。其中, 定量指标最高 18分,详见

附件 2。定性指标最高 2

分,全省分档赋分。

附件 2

特色创新定量指标评分办法

序号

标志性成果

计分办法

1

综合类

获得全国职业教育先进单位、全国职业院校管理系列 50 强。

先进单位 2 分,50 强每项 1 分。

被评为全国创新创业典型经验高校、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高校。

每项 2 分。

立项建设国家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国家及省级公共实训基地。

省级每个 2 分,国家级 2 倍权重。

牵头或参与国家行指委(教指委)、省专指委。

省级牵头每个 2分,国家级参与 2分、牵头 5分。

牵头职教集团(联盟)。

省级每个 2 分,国家级每个 5 分。

2

教师教学类

获得教学成果奖(第一完成单位)。

省级特等、一等、二等每项分别计 3、2、1分,国家级 3倍权重。

获全国高校黄大年式教师团队。

每项 3 分。

教师在政府部门举办的各类教育教学能力大赛获奖。

省级一、二、三等奖每项分别计 2、1、0.5分,国家级 3倍权重。

牵头或参与开发国家级和省级专业教学标准、专业(类)顶岗实习标准、专业实训教学条件建设标准、职业培训标准。

省级牵头每项 2分、参与 0.5分,国家级 2倍权重。

序号

标志性成果

计分办法

2

教师教学类

牵头开发国家及省职业教育规划教材。

省级每门 0.2分,国家级每门 0.5分。最高不超过 4

分。

立项建设国家在线开放课程、省级精品资源课、国家专业教学资源库、省级专业教学资源库。

省级课程每门 1分,资源库 10倍权重,国家级 2倍

权重。最高不超过 4 分。

3

科研类

立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第一主持单位)。

省级 1 分,国家级 4 分。

获国家及省级科学技术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限前三位完成单位)。

省级一等、二等、三等奖每项分别计 3、2、1分,国家级 3倍权重。

获批国家及省级科研创新平台。

省级每项 2 分、国家级 2 倍权重。

4

竞赛类

承办全国、全省职业院校技能大赛、教学能力大赛。

省级每项 1 分、国家级每项 3 分。

学生在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及其省赛中获奖,学生在省大学生科技创新大赛中获奖。

每项省级、国家级的一、二、三等奖分别计 0.3、0.2、

0.1 分,1、0.6、0.3 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学生在世界技能大赛中获奖。

金、银、铜、优胜奖分别计 5、3、2、1 分。

5

其他

其他省级及以上项目、荣誉。

专家认定赋分,最高不超过 3 分。

备注:以上只填报当年获得的项目或荣誉。

附件 3

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和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

一、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

(一)被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 中央有关部门、省委和省政府授权省有关部门、市委和市政府授权市有关部门通报批评的;

(二)党建考核为“差”的,或受到行政处罚的,或被问责的;

(三)主要负责人或者两名(含)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含)以上处分或者撤职(含)以上处分的;

(四)出现校园安全重大事故的,或出现重大舆情事件的;

(五)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信息管理的;

(六)因疫情防控责任不落实,发生校园聚集性疫情的;

(七)在全省民办高校年度检查中被确定为“不合格”或“暂缓通过”的;

(八)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

(一)“四个意识”不牢固、“四个自信”不坚定、“两个维护”不坚决的;

(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

(三)违反《山东省职业院校基本工作规范》,严重违规办学、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或出现校园安全重、特大事故的;

(五)因单位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按照有关规定被“一票否决”的;

(七)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抄送: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主动公开2020年6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