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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提高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政素养,预防和降低廉政风险,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及教育部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廉政谈话是指谈话人与特定对象通过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及时提醒警示,督促整改问题,促进干部廉洁自律。廉政谈话分为工作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二条 谈话分工
(一)纪委书记与学院领导班子成员的廉政工作谈话。
(二)纪委书记与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廉政工作谈话。
(三)纪委副书记与部门副职的廉政工作谈话。
(四)纪委书记、副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第三条谈话内容
(一)工作谈话,即谈话人根据工作需要与谈话对象进行的日常性廉政谈话。谈话重点围绕如何加强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如何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如何正确对待
和使用权力,如何改进和转变工作作风,如何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如何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等内容。
(二)提醒谈话,即谈话人针对谈话对象或对其分管部门,在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进行的提醒性谈话。提醒谈话要在认真客观评价分析的基础上,指出存在的问题及其危害性,并对今后的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具体建议和要求。
(三)诫勉谈话,即谈话人针对信访投诉、群众举报和执纪审查所反映的,涉及谈话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部门存在的情节较轻尚不构成纪律处分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及时与谈话对象进行的诫勉性谈话。诫勉谈话要严肃认真地帮助其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警诫和劝勉,督促其严格按要求进行整改,杜绝各类违纪违法现象的发生。
第四条谈话程序
(一)廉政工作谈话,由纪检监察室依据全年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状况提出谈话建议,呈报纪委书记审批后予以实施。廉政工作谈话原则上一年进行一次,采用集体谈话或个别谈话相结合的方式。
(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由纪检监察室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提出谈话建议,报纪委书记审批,必要时报党委书记审批。
谈话安排确定后,由纪检监察室负责发送谈话通知,并如实作好谈话记录。
第五条 谈话要求
(一)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教育在先、注重预防的原则。
(二)参与诫勉谈话的相关人员要注意保密纪律,保护检举人、反映人,不得向谈话对象泄露任何不应告知的信息。
(三)进行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时,谈话人应认真倾听谈话对象的解释、说明和意见,并向谈话对象指出其问题,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谈话对象应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实事求是地回答或说明问题。
(四)诫勉谈话和提醒谈话结束后,谈话对象要针对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和要求,在7日内写出内容具体的书面《整改承诺书》,经本人签字后报纪检监察室备案。
(五)纪检监察室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谈话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进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谈话对象应主动向谈话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六条本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太阳成集团tyc9728纪委
2020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