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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

发布日期:2019-11-04

山东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八条规定

为进一步促进全省高等院校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树立和保持领导干部廉洁奉公的良好形象,推进高等院校反腐倡廉建设,保证高等院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对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高等院校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自觉遵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遵守“四大纪律、八项要求”,实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承诺制度。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问题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等,必须经过学校党委集体讨论决定,严格按规定程序决策,不准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

三、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及他人谋取职位、职称、荣誉、待遇,不准违反规定权限和程序干预干部选拔任用、岗位设置与聘任、人才引进、人员招聘调配、学位授予、学生入党评优等工作事项。

四、严格执行国家招生政策规定,不准在招生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违规干预正常招生录取工作,不准参与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组织的非法招生活动。

五、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不准违反规定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不准用公款超标准接待或进行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用公款以出国(境)培训、考察、学术交流等名义变相旅游,不准动用学校资金以个人名义或伙同他人从事盈利活动。

六、严格规范市场运作程序和权限,不准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或插手建设工程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图书教材购置、公房租赁和药品采购等招投标活动;禁止个人违规干预和插手校有资产重组、经营、兼并、破产、评估等重大经济活动。

七、廉洁奉公,不准接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利益,不准违反国家规定经商办企业和兼职取酬,不准超标准购买、使用小汽车和违反规定建、购住房,校级领导不准担任社会上经营性实体的独立董事。

八、严格要求和教育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严禁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领导干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私利。

违反上述规定的,依照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处理。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举办的高等院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

(中共山东省纪委 中共山东省委高校工委 山东省监察厅 山东省教育厅 鲁纪发[2008]25号 200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