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国家奖助学金的评审工作,充分发挥奖助学金激励学生全面发展的作用,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评审与材料填报工作的通知》 (教财厅函〔2010〕1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鲁学助〔201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优秀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专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的优秀学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专科在校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资助其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原则上根据我院各系部的本专科学生人数分配。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不可兼得,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中的一项。
第二章 奖励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省政府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3300元,具体分为三档:一档2600元,二档3300元,三档4000元。
第五条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对于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六条 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学习成绩优异的量化标准是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在评选范围内均位于前15%,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5%,但均位于前30%的,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第七条 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学生应为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品学兼优量化标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学习刻苦,道德品质优良,自觉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成绩优秀,没有不及格科目,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应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30%;对于特殊困难的学生,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可以位于前50%;
3、学习成绩与综合考评成绩应在同一范围内进行排名。
4、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凡是通过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细则认定的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金。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学年内无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团结同学,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无任何不良生活习惯。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条 每年10月初,学生工作处负责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各系部,各系部根据分配的比例进行初选推荐。
第十一条 各系部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严格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一般在每年10月底之前报学生工作处汇总。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后,报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在全院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于每年11月份,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相关材料报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四章 奖学金和助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学院将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获得者,将分别颁发国家和山东省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国家助学金分两次(当年秋季和次年春季)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十四条 各系部要配合学生工作处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学院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二〇二〇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