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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阳成集团tyc9728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及干预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0-12-10

第一章组织机构

第一条 太阳成集团tyc9728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以下简称心理咨询中心)是负责全日制在校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专业机构。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全面负责学生危机干预的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和指导各系(院)实施危机处理及后续学生工作。心理危机是指学生运用通常方式不能应对目前所遇到的情形时,出现的严重心理失衡状态。心理危机干预是指采取紧急应对的方法帮助学生尽快恢复心理平衡,安全度过危机。

第二条各系(院)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或副主任负责,设立一名心理辅导员负责协助党总支副书记或副主任做好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第三条 学校建立“学校—系(院)—班级—宿舍”心理危机干预四级管理体制。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全校学生的心理危机干预档案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各系(院)心理辅导员负责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管理、学生心理委员的管理、学生宿舍长及学生个人的危机知识培训等工作;各班选拔一名心理委员,负责本班学生心理危机情况的报告、心理危机知识的宣传、协助班主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生宿舍长负责本宿舍学生心理危机情况的报告、协助班主任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学生个人应参加各种心理危机知识培训,提高心理危机预警意识,遇到心理问题或发现周围学生存在心理危机,及时向班主任或心理委员反映。

第二章早期预警

第四条做好学生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全校师生尤其是学生工作人员应做到对学生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辅导,力争将学生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制度。心理咨询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的高危个体,与各系(院)一起做好学生危机的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报告制度。

(一)辅导员要深入学生之中并通过班级心理委员、宿舍舍长、学生干部等及时了解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发现有学生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新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要及时向心理咨询中心报告。发现学生心理危机事件,要迅速向本系(院)党总支副书记或副主任及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二)在遵循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建立心理危机高危个体分级报告制度,心理咨询中心根据学生心理危机严重程度向学校分管领导、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报告。

第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心理咨询中心建立 “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学生信息录入其中,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章危机干预

第八条 对于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学校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

第九条 建立初步评估制度。由心理咨询中心或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对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进行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一)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归为一类危机,由心理咨询中心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1)患有中度及以上抑郁症、精神障碍等严重心理障碍(疾病)的学生;(2)有过自杀企图或行为并经常产生自杀意念者;(3)存在严重心理障碍而表现出明显的攻击性为,有暴力倾向或伤害他人行为的学生;(4)其他经由学校学生心理危机鉴定与干预专家组认为有必要进行心理危机干预的学生。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学生归为二类危机,由心理咨询中心录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经评估尚未达到一类危机标准但需要重点关注或需长期咨询的学生。

(三)经评估有严重风险的一类危机学生,心理咨询中心向所在系(院)传送《心理危机干预通知单》,内容包括学生情况说明和中心专业建议,由系(院)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心理咨询中心和本系(院)各执一份,并将后续情况登记备案。

第十条 建立治疗制度。对存在心理危机的学生,本系(院)应立即通知家长及时带学生前往专业精神卫生机构接受诊断和治疗。经诊断需要住院治疗的,应当由家长监护住院接受治疗;对必须接受药物治疗的学生,根据医疗机构诊断和治疗建议,所在系(院)应向家长说明情况,由家长监护将其接回家治疗。

第十一条 建立监护制度。对出现心理危机的学生在校期间要进行监护。

(一)对能在学校正常学习的学生,其所在系(院)应成立以学生干部、心理委员及宿舍舍长为主的不少于三人的学生帮助小组,及时了解该生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生进行安全监护。帮助小组应及时向上级汇报该生的情况。

(二)对不能坚持在校学习的,按照学校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由家长监护离校治疗。

(三)对经专业精神卫生机构进一步确诊为存在严重心理危机的学生,本系(院)应立即通知学生家长来校给学生办理休学手续,将学生接回家或送专业医院治疗。在系(院)与学生家长作安全责任移交之前,所在系(院)应派人对学生进行24 小时特别监护。

第十二条建立救助制度。对于突发学生自伤自毁事故的紧急处理,班主任应在闻讯后立即赶赴现场,并立即报告给系(院)学生科长及党总支副书记以及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卫科等部门。上述各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派人立即赶到现场,进行紧急援救。特殊情况下,系(院)可先将学生紧急送医院治疗,然后向有关部门汇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如下:

(一)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现场的指挥协调;

(二)保卫科负责保护现场,配合所在系(院)对当事人实施生命救护,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配合系(院)及医疗部门对学生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

(三)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有关系(院)配合做好校方责任险的认定工作。

第四章愈后复学及后期跟踪

第十三条 学生因心理疾病住院治疗或休学再申请复学时,应提前向学校提供相关治疗的病历证明、专业精神卫生机构开具的康复证明(达到返校复学条件),经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评估确已康复后,按照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规定,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复学后,系(院)应对其学习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引导同学帮助该生尽快适应班级学习生活。辅导员、班主任要密切关注该学生,定期谈心谈话,并通过心理委员、宿舍舍长等同学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

第十五条 对于曾有强烈的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休学而复学的学生,系(院)应安排心理委员、学生骨干、宿舍同学对其高度关注,制定应对可能发生危机的预备方案。

第五章危机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管理制度。“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与系(院)建立联网,危机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每月填写汇报预警库中学生的近期状况。各系(院)、心理咨询中心等参与危机干预的单位应将第一手资料保存留底,时刻注意学生心理状态的发展。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心理危机反馈制度。心理咨询中心及时将学生心理健康普查结果、进入“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学生名单、系(院)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学生的心理评估结果、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学生名单及其心理评估结果等信息反馈给相关系(院)。

第十八条 建立危机干预工作保密制度。

(一)“学生心理危机预警库”的管理工作由各系(院)心理辅导员协助学生管理主要负责人共同负责,其他人员无权进入危机预警库。

(二)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对危机学生信息应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危机学生信息。

(三)各种危机学生材料采用书面形式报送时必须密封送达。

(四)所有危机学生信息作废时,必须销毁处理。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全校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以下因失职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或个人协助而不服从协调部门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学生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或在现场不配合、不服从统一指挥而延误时机的;

(三)各系(院)对本单位学生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危机干预不力的;

(四)因违反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保密原则,泄露危机学生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因不按照心理咨询中心给出的建议开展干预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由太阳成集团tyc9728心理咨询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太阳成集团tyc9728

2020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