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首页

政策文件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文件 > 正文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7-02 点击:

    山东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的通知

    鲁教职字〔2020〕6号

    各高等职业院校:

    按照《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要求,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教育厅

    2020年6月23日

    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方案(试行)

    为建立具有类型教育特点的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考核评价制度,推动高等职业教育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实现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教育部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坚持立德树人,以学习者的职业道德、技术技能水平和就业质量,以及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水平为核心,建立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多元多维评价体系,形成办学质量考核结果运用长效机制,引导和督促高等职业院校按照面向市场、促进就业的办学导向,从根本上转变育人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升学校治理能力,增强服务产业效能,推动职业教育由政府举办为主向政府统筹管理、社会多元办学的格局转变,由追求规模扩张向提高质量转变,由参照普通教育办学模式向企业社会参与、专业特色鲜明的类型教育转变,稳步提升职业教育现代化水平,为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支撑和技术创新支持。

    二、考核范围

    山东省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含职业技术大学)。

    三、考核内容与方法

    考核内容包括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发展能力和特色创新。考核按自然年度组织实施,根据每年重点任务,对相关指标进行调整,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按照现有存量与发展增量相结合、总体数量与人均数量相结合的原则系统设计指标体系,由定性指标、定量指标组成,包括6个一级指标、19个二级指标(附件1、2),设特色创新指标。人才培养、产教融合、师资队伍、社会服务、国际合作交流、发展能力等6个指标以定量考核为主,按百分制赋分;特色创新指标为加分项,分值20分。

    四、考核程序

    (一)考核组织。由省教育厅制定评价标准、考核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当年10月,省教育厅制定并印发年度考核工作方案、完善评价标准,明确具体推进计划、工作措施。

    (三)开展自评。当年12月,各高等职业院校按照考核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提报考核材料。

    (四)组织评价。次年1月,省教育厅委托第三方机构及有关单位提供相关数据,组织专家对各高等职业院校进行网络考核,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五)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A+、A、B、C、D五个档次,分别为考核得分前10%、10%—25%、25%—50%、50%—80%和考核得分后20%的院校,有“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附件3)的院校最高为B档,有“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附件3)的院校为D档。考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公布。

    五、结果运用

    (一)考核结果通报学校举办方,作为学校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对确定为A+档、A档的院校,在经费安排、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项目评审立项中给予倾斜;对确定为D档的院校,约谈院校主要负责人。

    (三)各校针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研究整改措施,切实改进工作。省教育厅强化对整改工作的指导监督,并将整改情况列入下一年度考核内容,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附件:

    1.山东省高等职业院校办学质量年度考核指标.doc

    2.特色创新定量指标评分办法.doc

    3.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事项和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事项.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