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
廉政建设制度
为推进我处廉政建设,保持干部、职工清政廉洁、秉公尽责,不以权谋私、严守法纪,不贪赃枉法,结合我处实际,制定如下廉政制度。
一、严格执行党中央、教育部、建设部和有关部委以及省、市、学校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树立为教职工服务的思想,严于律己,认真履行职责,遵守法纪,坚持原则,自觉接受学校纪委、监察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经常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及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发扬艰苦奋斗的作风,坚持勤俭节约,不铺张浪费的原则,严格按财经规定,管理和使用基建以及办公经费。
五、本处干部和主办人员,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严禁在公务活动中,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禁有下列行为:
1、不准向施工单位、协作单位、生产销售厂商或个人索取贿赂;
2、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办事的礼物、馈赠和宴请,特别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接受当事人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利用各种名义、在公务活动中,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4、不准在各种经济活动中,以岗位特权故意刁难对方,搞吃、拿、卡、要;
5、不准擅自变更工程建筑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或不合格建筑材料;
6、不准要求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为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出国、出境等提供方便;
7、不准配偶、子女从事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及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8、不准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位;
9、不准要求施工单位购买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和设备;
10、不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泄露机密,搞私下交易,进行违规活动。
六、结合党内民主生活会,职工政治学习,检查廉政建设情况,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